根据著作权的以下条款维护版权: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,并支付报酬。 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,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,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。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。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、期限出版图书。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,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。图书出版者重印、再版作品的,应当通知著作权人,并支付报酬。图书脱销后,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、再版的,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。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、期刊社投稿的,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,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,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、期刊社投稿。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。作品刊登后,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、摘编的外,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、资料刊登,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。 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,可以对作品修改、删节。报社、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、删节。对内容的修改,应当经作者许可。 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整理、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,应当取得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整理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,并支付报酬。 国际商报广告刊登范围: 维权公告、债权转让公告、澄清公告、道歉公告、注销公告、减资公告、清算公告、催收公告、合并公告、娱乐场所公告、金融行业开业公告、迁址公告、拍卖公告、招标公告、迁坟公告、寻车启示、身份证冒用声明等各类声明、启示、公告等。 咨询电话:010-69450786 13522481042 咨询工作QQ:1940507704 781190606 地址:北京市丰台区芳星园14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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